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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贸易学校选人用人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4-27
浏览量:
35
来源: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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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贸易校〔2018〕39号

                                                                 

四川省贸易学校

关于印发《四川省贸易学校选人用人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贸易学校选人用人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贸易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四川省贸易学校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贸易学校选人用人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选人用人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开招聘、调入、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人用人必须坚持党管人才、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标准、依法依规的用人制度。

第四条 人事处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选人用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福海

执行组长:彭兴仁

副组长:郑鸣、刘善良、李志洪、孟令峰、陶加荣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主任:刘善良

副主任:高莉、韩金佛

成员:陈雪蓉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研究选人用人需求,制定选人用人方案;处理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设立民主监督小组

组长:童玲

组员:孙家红、廖想、郑永达、羊勇权、罗德平

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选人用人需求、选人用人方案、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开招聘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开招聘分为公开考试招聘和公开考核招聘两种方式。

第九条 公开考试招聘

(一)学校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聘的涉密等岗位的人员,以及具备条件实行直接考核招聘的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二)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学校人事处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以及省人社厅核准的年度人员计划数拟订招聘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省社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2、发布招聘公告。省社根据批复的招聘方案,在四川人事信息网、四川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及资格初审。省社或学校按照批复的招聘方案,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按时组织报名,并按要求及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面试的具体形式、内容等由省社或学校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面试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5、考核。学校根据招聘名额和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人选。

6、体检。学校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

7、确定拟聘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省社或学校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聘人员。

8、公示招聘结果。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公示7日。

9、办理聘用手续。省社或学校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三)考试招聘工作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凡违反招聘工作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社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学校工作人员需求,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拟定并由省社在四川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公开考核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对象范围、条件、岗位、数量、方式和程序,通过双向选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二)经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且公示后符合招聘条件的拟聘人员,由省社按要求将拟聘材料报人社厅审核确认。 

(三)省社或学校凭省人社厅审核确认通知办理人员报到、岗位聘用、工资基金等手续。

 

 

第四章 调入工作人员

 

第十条 调入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工作需要;

(二)属财政全额或定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具备高级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可放宽到50岁);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调入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自身需求,发布调入工作人员信息;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人事处提交申请、简历、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校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

究;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考察人选;

(五)学校人事处会同需求部门、纪检部门,启动调入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报告;

2、汇总考察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3、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调入人员;

4、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调入请示;

5、向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商调函;

6、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五章 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编制外工作人员是指学校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编制外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

第十四条 编制外工作人员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遵守岗位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聘用程序

(一)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报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同意后,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二)校内各部门考核政治思想、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编制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若编制外工作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资产清查、财务清算等)后方可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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